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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鑽孔深度規定

地勘鑽孔深度規定

地勘鑽孔深度規定

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長以下3~5d (d為樁徑),且不得小於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於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沉降的樁基,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

3、鑽至預計深度遇軟弱層時,應予加深在預計勘探孔深度內遇穩定堅實岩土時,可適當減少

4、對嵌巖樁,應鑽入預計嵌巖面以下3~5d,並穿過溶洞、破碎帶,到達穩定地層

5、對可能有多種樁長方案時,應根據最長樁方案確定。

1、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於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建築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但應深入穩定分佈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質條件不宜少於基底下0.5~1.0、倍基礎寬度

3、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當需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佈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

5、大型裝置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於基礎底面寬度的2、倍

6、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當採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規範要求。

標籤: 鑽孔 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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