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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條例

出租屋管理條例

出租屋管理條例

1、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後,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到

社群警務室登記,不得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

房屋。2、不得個人承租但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

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3、嚴禁在

承租屋內存放槍支、彈藥、劇毒等危險物品。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割槽域公佈不同型別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資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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