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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暫行辦法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暫行辦法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暫行辦法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群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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