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雙城區取暖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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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體分析
一、居民住宅熱費標準為使用面積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為使用面積43.3元/平方米。
二、對公益設施、自用車庫等均按住宅收取熱費。使用者逾期未繳納熱費,供熱單位可向使用者發出催繳通知書,使用者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15日仍未交費,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使用者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對其限熱或停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者拒不交費的,將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即欠交熱費的1‰按日收取。
法律依據
《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
第三十五條
熱價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公佈熱價組成。
第三十六條
居民使用者和非居民使用者熱價應當分別核定。住宅、居民自用車庫、社群公益用房、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用房執行居民熱價。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執行非居民熱價。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對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進行監審,並對供熱燃煤到場價格、質量進行監測。供熱單位應當於每年二月末前,將上一年度經專業機構財務審計後的供熱成本財務會計報告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兼營物業、房管等業務以及同時經營熱源生產和熱力轉供業務的供熱單位,應當將供熱成本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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