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與聚眾鬥毆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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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區別
第一,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互毆的構成主體是單個鬥毆,沒有和聚眾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鬥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互毆行為的主體都是鬥毆單個雙方行為,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互毆與聚眾鬥毆的區別是互毆可以是兩個人打架,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人打架,而聚眾鬥毆一定是多人約在一起打架。
兩個人在一起打架、暴力相向即可以稱之為互毆,多人打架也可以稱為互毆,一般都為偶然事件。而聚眾鬥毆一定是多人約在一起暴力爭鬥,後果更為嚴重。
互毆和聚眾鬥毆是一回事。
我國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聚眾鬥毆罪是新增設的罪名,源於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是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四方面罪名之一,它是指為了私仇、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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