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灣車險代位追償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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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出具“車輛損失要求賠償通知書”。
(2)第三方不予賠償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及有關單、證,簽署“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書面轉讓給保險人。
(3)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款理算,支付賠款。
(4)保險人賠償後,業務處理部門進行結案登記,並註明“代位賠償案件”。
(5)有關部門組織向第三方的追償工作。
(6)代位賠償後,追回的款項衝減賠款。
(7)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得到的款項超過保險賠償金額時,超過部分應退還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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