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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公权力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公权力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公权力

     教师的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力的授予。在中国“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与西方“省了棍子,惯了孩子”的谚语均成为教育过去式的今天,教育是否以学生人格尊严为前提,便成了区分体罚与惩戒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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