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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怎么分配

清朝土地怎么分配

清朝土地怎么分配

清代的土地制度,同明代一样,仍分官田和民田两种。

官 田

在官田中有官庄田、赐田、屯田、学田、祭田等。

1、官庄田

清代的官庄田分别为皇帝、贵族、旗人所有。

(1)皇室庄田:是清朝皇帝占有的土地,简称皇庄,直属内务府。皇庄大都集中在畿辅、锦州、热河等地。据《大清会典》记载,皇庄共达1 078处,土地面积达35 772顷。皇庄设有庄头,管理并使役农民为其耕作,庄头的职务是世袭的,对佃农有任免权。庄头向佃农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较交内务府外,其余为其私人所得,看来庄头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2)宗室庄田:是清朝皇帝赏赐给王公、贵族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宗室庄田共有1 716所,土地面积共有13 338顷。其管理方法大休现皇室庄田。

(3)八旗庄田:是分给旗籍兵丁,即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成员的庄田,作为八旗兵丁在职时的衣食之资。八旗庄田是不纳税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八旗庄田的土地面积为14万多顷。

此外,尚有类似八旗庄田的驻防庄田,分布在畿铺、盛京,另外各省警备的旗人占地面积也不少。

2、屯田

清代的屯田分军屯和民屯两种

(1)军屯:清初各地驻军均实行屯田。顺治二年(1645)首先在顺天府实行“计兵受田法”,每个官兵给可耕田10亩,官给牛具、种子。继则推行于直隶、山东、江北、山西等驻军。康熙六年(1667)定江浙等省份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50亩眷属多的,量口增加亩数。

(2)民屯:顺治六年(1649)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募民垦殖,一般由国家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口粮以及房舍住处。凡新垦地,初定3年后起课,后改为6年后起课。

(3)学田:即专用于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属的国子监,以及各省府州县设置的书院等,均拨给一定数量的学田,以其租佃所得,供办学费用。据乾隆十八年(1753)统计,全国共计有学田11 586顷。

(4)祭田:就是作为祭祀古圣先贤庙、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师坛、遗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历坛、文庙、祠墓、寺观等祭田,均包括在内。

民 田

清代的民田可分为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有土地。

1、地主所有土地

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来自封建官府的赏赐(2)来自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来自工商业者购买的土地(4)其他。

2、农民所有土地

农民所有土地,即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占有的小块土地。其主要来源有:

(1)承袭前工留传下来的土地(2)清初实行招民垦荒复业而得到的小块土地(3)农民在起义中占据的前明藩王的庄田(4)农民赴边疆垦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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