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名称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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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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