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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独生子女补贴

福建南安独生子女补贴

福建南安独生子女补贴

福建独生子女补贴

第一、一次性奖励费。

福建省规定,独生子女在年满14周岁之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奖励扶助金。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第三、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福州市规定计划生育特扶金标准,普通家庭49周岁-59周岁每人每月1310元,60周岁每人每月1410元低保家庭49周岁-59周岁每人每月1600元,60周岁每人每月1700元。

第四、代缴养老保险费。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五、养老保障和住屋保障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健全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制度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屋困难的,优先纳入住屋保障。

第六、购买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遭遇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特别规定

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与优惠:

1、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2、在培训、就业、就医、住屋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3、在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4、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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