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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首先,要建立国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规定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2、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其修改、发布、实施等程序,建立完善的国家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及时发布更新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等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4、要健全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加强对国家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发布、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5、要建立完善的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制度,确保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要建立有效的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管理制度,确保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资委立法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国资委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者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四)不得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内容

(六)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七)不得对党委、人大、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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