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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防晒霜执行标准

国家规定的防晒霜执行标准

国家规定的防晒霜执行标准

一、防晒指数(SPF)标识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为2~50(包括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二、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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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三、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测定

  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以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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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国家规定的防晒霜执行标准

1、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2、Q/TDVH 04《修饰乳液》

3、当所测防晒化妆品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而不能标注实测值。

4、细菌总数/(CFU/g)≤1000(眼、唇部、儿童用产品≤500)

5、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6、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

7、铅/(mg/kg)≤40汞/(mg/kg)≤1砷/(mg/kg)≤10

国家规定的防晒霜执行标准

防晒霜检测标准:

QB/T 2333-1997 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

GB/T 35916-2018 化妆品中16种准用防晒剂和其他8种紫外线吸收物质的测定

SN/T 4578-2016 进出口化妆品中9种防晒剂的测定

GB/T 30933-2014 化妆品中防晒剂二乙氨基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的测定

标签: 国家 防晒霜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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