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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原则

自然法原则

自然法原则

自然法是一种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传统上由上帝或超然的来源),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因为是由自然所决定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影响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在古代世界,作为自然法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规律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反映了古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在中国,这一思维方式自有体现,特别集中地反映在如《礼记·月令》篇的记录之中。这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有着自然法的规定性意义。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即当成文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自然法思维仍有其广泛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中寻出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礼记·月令》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法典之集大成,其对后世政治的影响也是引人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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