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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人数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人数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人数

答,5~25人。

基金会设有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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