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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已经2001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

20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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