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凯湖禁渔期内捕捞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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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的
(二)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域从事捕捞活动,以及使用禁用方法、禁用渔具或者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
(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四)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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