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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一致原则的表现

权责一致原则的表现

权责一致原则的表现

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表现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权责对等原则的内涵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2.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

3.正确地选人、用人。上级必须委派恰当的人去担任某个职务和某项工作。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应根据管理者的素质和过去的表现,尤其是责任感的强弱,授予他适合的某个管理职位和权力。

4.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情况。管理者渎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引咎辞职制度值得在中国推行。监督、检查应该主要由授权者履行。

标签: 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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