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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法8不准

医疗广告法8不准

医疗广告法8不准

广告法八项不准:

1、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办法》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不得超出注册/备案说明书范围

《办法》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不得违反《广告法》

5、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6、以下情形,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7、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办法》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8、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办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标签: 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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