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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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2、
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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