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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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单位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优先派遣平台驻点车辆、后派遣平台预约车辆,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二、铁路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重要公务用车。
1、接待上级外事部门和外市部门组织来的重要公务活动。
2、出席集团性重要会议、陪集团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
3、赴集团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4、参加外事相关活动。
(二)应急机要用车。
1、执行特殊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集团会议和公务活动。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会议、公务活动和集团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运送机要文件和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
(三)远程用车。
1、办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
2、办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3、办主要领导指派的紧急工作任务。
(四)其他用车。
1、办统一组织的且有实际派车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2、跨部门联合检查等集体公务出行。
3.组织老干部活动、慰问用车。
4、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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