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 心理
- 关注:5.44K次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2、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3、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江苏省有没有关于这种土地征用的补偿办法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江苏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具体补偿金额为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1、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2、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3、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4、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2)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3)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国家会根据江苏土地被征收者进行占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补偿,面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一系列相应补偿费用,一般情况下这就是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具体补偿金额,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费用的十倍,这些大家要记清楚。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rmnxw.com/lvse/xinli/6lpep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