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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权责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权责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责、权、利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是指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责是指企业应对国家或经济主管部门所负的经济责任或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它包括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成果和计划、物资调拨、上缴利润(或税金)等方面的责任

权是指在承担上述责任,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国家赋予企业的计划、生产经营、财产物资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权利,包括完成国家计划以后的产品销售、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和折旧基金的使用权等,这些权利,通常亦称为企业自主权

利是指企业的经济利益,在现阶段,企业的利益通常包括有两方面,一是企业本身的利益,如企业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素质的提高等,核心是企业可支配利润的多少,二是企业职工的利益,包括实际收入水平高低和公共福利事业享受的多少等。

责任、权力、利益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的。责、权、利三者结合,责任是前提,是第一位的权力是实现责任、获得利益的保证利益则是尽责尽能的动力。只有建立和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度才能使经济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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