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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物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物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准,即受让人对动产实际占有。

出让人与受让人转让财产,应当签订合同,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动产进行交付时,物权才发生转移。

指示交付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是物权发生了变动,指示交付物权成立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标签: 生效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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