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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落户材料

青岛高新区落户材料

青岛高新区落户材料

所需材料:

1、商品住宅产权人: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

2、产权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随迁未婚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4、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境)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居住落户

5、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屋、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屋。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事项名称

市内户口迁移

办理条件

(一)1、本市户籍人员到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2、《实施意见》施行后,迁入县域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且在县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配偶、未婚子女具有)的,可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二)夫妻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失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

所需材料:

(一)到合法固定住所地实际居住生活的:

1、迁移人申请(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县域增量户籍人员须同时提供县域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5、房屋产权系多人共有的提供共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及签字捺印同意落户的证明。

(二)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投靠人签字确认)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4、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5、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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