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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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实⾏联合验收的项⽬,取消竣⼯验收备案,并以竣⼯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验收备案证。
第七条进⼀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型低风险建设项⽬实⾏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程竣⼯规划核实。
第⼗⼋条能效测评不再纳⼊竣⼯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验收前完成即可。
竣工验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具体情况如下
1、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监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 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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