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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条例

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条例

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条例

一、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处罚。

四、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密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六、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秩序,处理违章或应急事件。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八、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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