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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教师教龄津贴新标准包括: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也就是10元封顶。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由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

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 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 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 20 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 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 20 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 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2、

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月 3 元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每月 5 元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每月 7 元满 20 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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