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子在高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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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事实在高院直接立案受理的案件是非常之少。连我们平时在媒体上看到的那么大型的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案子,往往也都是由中级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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