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原条材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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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杉原条和其它树种的原条商品材材积计算
1、检尺径自10厘米以上的杉原条材积由公式 V =0.39( D +3.5)(0.48+ L )÷10000确定。
2、检尺径为8厘米杉原条材积由公式 V =0.4902 xL ÷10000确定。
两式中、 V -﹣材积。立方米, L -﹣检尺长。米。 D ---检尺径。厘米。
3、直径应在离大头斧口。或锯口。2.5米处检量,以2厘米进位,不足2厘米时,凡足1厘米的进位,不足1厘米的舍去、经进舍后的直径为检尺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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