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柔美女性网 >

绿色生活 >心理 >

看守所执法细则2018全文

看守所执法细则2018全文

看守所执法细则2018全文

2018看守所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

1、查验换押凭证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填写换押证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4、录入换押信息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2、超期羁押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凭证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2-04.出所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rmnxw.com/lvse/xinli/lyry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