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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三十六条

国际法第三十六条

国际法第三十六条

国际法院规则 第三十六条 

一.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二.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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