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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企办公用房标准

四川省国企办公用房标准

四川省国企办公用房标准

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及所属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

2、市(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

3、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在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子企业实际制定。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办公用房

《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其中,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科。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

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 无办公用房的

★ 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 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

★ 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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