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交换证据要注意什么
- 心理
- 关注:2.28W次
一是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是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三是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四是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五是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
六是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七是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八是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亦然。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rmnxw.com/lvse/xinli/n7y6q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