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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11条原文

民事诉讼法211条原文

民事诉讼法211条原文

民事诉讼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原文)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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