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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开发区安置房的入住标准

驻马店开发区安置房的入住标准

驻马店开发区安置房的入住标准

1.户籍不在被拆迁村庄,但实际在该村庄居住五年以上的因婚嫁迁入人口,且原居住户籍地不享受集体分配的人员,可认定为居住户籍

2.户籍在本村(居)民组、年满18周岁的子女在校就读、部队服役、外出打工、服刑人员,无论在外居住时间长短,均按居住户籍予以认定。但已经在党政机关、事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岗位且有固定收入的以及退休人员,不视为居住户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等单位人员在原籍居住,实际上参与集体分配,未享受单位集资房、团购房等福利分房待遇,在退回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包括以后缴纳的)后的)。

3.因婚嫁不在本村居住,但户籍没有迁出,在村庄拆迁之前参与本村(居)民组集体分配的,视为居住户籍予以认定,不参与集体分配的,不予认定。

4.经村集体同意在当地居住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有确切证据证明符合村集体同意和在当地居住要件的,可给予认定。私自买卖宅基地的,不予居住安置。

5、 开发区辖区内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村庄都已拆迁但未给予居住安置的,由现居住地乡办给予居住安置。

6.以房屋拆迁最后截止日期为准,之前的死亡人口无论是否注销户籍或取消分配的一律不予安置,之后的死亡人口可以视为安置对象,由其继承人享受安置待遇

7.户籍在本村(居)民组的挂靠户不视为居住户籍,不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8.对合法分配人口进行认定时,享受居住安置住屋的时间界限以房屋拆迁规定最后截止日期为准享受长期生活保障安置房人口原则上以长期生活保障安置用地审批时间为准。

9、 人口认定由乡办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合法分配人口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乡办审核后报开发区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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