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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领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最大特点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胜利的重大标志。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特别允许部分地区保留与国家其它地区不一样的行政制度”的意思。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了港澳台地区能顺利回归祖国而特别创立的制度,即允许上述地区在承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继续保留之前的行政制度,即与中国大陆不一样行政制度,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之后,依然保留了自己独特的行政制度,如普选特首(中央只是名义上予以承认)、免税港、自由港(国际金融资本进出不受国家控制)制度等,都是特别行政区的特色。

标签: 行政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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