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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服的起诉和撤销有何不同

仲裁不服的起诉和撤销有何不同

仲裁不服的起诉和撤销有何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不服的起诉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前面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然后依据新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同是: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上面情形之一的,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有上面的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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