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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车险人伤赔付标准明细

国任车险人伤赔付标准明细

国任车险人伤赔付标准明细

一、人保交强险人伤赔付标准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驾驶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应当支付治疗、事故、护理和交通费。根据实际原因进行损害赔偿。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负有责任时,交易力量保险对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为:死亡残疾人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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