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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都护制度特点

宗主都护制度特点

宗主都护制度特点

北魏前期地方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五胡十六国时期未南逃的大地主多筑堡自守,聚族而居,拥有很多的依附农民及一定的武装力量。北魏统一北方后,无力改变这一现状,于是承认这些宗主的既有利益为合法,任命他们为宗主,以督护百姓。宗主督护制对维护基层治安有一定作用,但由于豪强地主趁机隐瞒其控制的人口,逃避赋税徭役,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宗主督护制的性质:北魏前期地方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对象是北方汉族地主。

十六国大动乱时期,留在北方地区的汉族世家大族与地方豪强通过作坞自保的方式而成为坞主或壁帅,他们拥有众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坞壁,建有甲兵。依附其下的农民往往有数百家、上千家,乃至万家,均为他们的私家人口。这些豪强被称做宗主,依附于他们的各类农民则是宗主的包荫户。宗主与包荫户之间是一种主人与佃客的关系。

北魏统一之初,只是消灭了一些敌对政权,对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无法根除。为了稳定统治,便于征徭征税,于是就采取妥协政策,承认宗主对于包荫户的控制和奴役,并且以宗主对于包荫户的统治作为地方基层政权,以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于是形成“宗主督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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