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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退回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退回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对于社会关注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问题,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前提就是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国策,而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要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社会抚养费不能退回。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虽然,国家自2016年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第二个子女予以提倡。但是,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国策,法不溯及既往,在2013年,依然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得退回。

在政策变化之前,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已经缴纳的,不予退回不论政策法律,凡有变化的,以变化之日为节点,之前的行为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之后的行为按照之后的规定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撤销。所以在缴纳费用时一定咨询好

标签: 抚养费 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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