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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2、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3、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当然要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基本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内心真意,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不滥用权利,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帝王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一、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们平等。”

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们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因为社会成员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关系,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是民法特有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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