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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区别

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区别

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区别

典型合同,亦称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所规定的各种合同,又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等。非典型合同与典型合同相对,指法律尚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值得强调的是,虽然法律对典型合同做了细致周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或推定性规范。在社会经济实践中,非典型合同的普遍应用是交易常态。典型合同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引导,并在当事人欠缺约定时补充当事人的意思。

任意性规范的功能主要在于为当事人的交易提供引导。在当事人未作出充分约定时,提供相应经过检验的、被认为是大体公平的、“若当事人对该事项进行协商,通常会如此约定”的补充性规则,从而降低交易的成本。例如,在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就风险转移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理论上,还有学者对非典型合同作进一步的分类,包括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等。这些分类在理论上可能成立,但实践意义是有限的:只要不构成典型合同,裁判者就应当仔细考察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而不宜再套用典型合同规则来解释和评价这些非典型合同,例如,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租赁房屋的内容,也有承租人为出租人保管财物的内容,其真实意思仍然可能存在“有偿租赁+无偿保管”或“有偿租赁+有偿保管”甚至“有偿租赁+无偿保管+借用合同”等多种可能,具体应如何认定,要解释相关合同条款,探求当事人真意确定。

标签: 非典型 典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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