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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广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广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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