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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向春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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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孙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向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7年6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恩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6月9日止)。

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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