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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消防水池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消防水池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消防水池

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强制性条文规定和条文说明(不符合下列规定可不设置消防水池)。

一、第8.6.1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 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二、第8.6.1 条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水是扑救建筑火灾与防护相邻建、构筑物的主要介质,必须保证火灾时消防用水的可靠与充足。

1 市政给水管道直径太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即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进水管直径太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均应设置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对于天然水源,如其水位太低、水量太少或枯水季节不能保证用水的,仍应设置消防水池。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则可能因检修而影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因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且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1条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流量要求,但考虑枝状管道或1条供水管的可靠性,规定仍应设置消防水池。如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较小,在发生火灾时发生供水中断情况,消防队也可解决用水(即用消防车接力供水或运水解决)时,可不设置消防水池。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

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内水管道容、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②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其消防用水量超过15L/s。

(2)设置消防水池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有:

①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的需求。

②每个消防水池的最小容量不宜小于3Om3,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O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③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水池从无水到完全注满所需要的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但缺水地区则可延长到96小时。

④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4O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距离不宜小于6Om。装有防止热辐射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6Om。

⑤供水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⑥消防水池的周围应设消防车道,以便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内取水灭火。

⑦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得他用的技术措施。

⑧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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