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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例子有吗

无因管理的例子有吗

无因管理的例子有吗

1、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

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 8万元款项。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2000 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2、张某有事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

3、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

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即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即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无因管理例子如下:1.邻居家晾晒的衣服下雨了帮忙收起来。

2、邻居家着火用自己家的灭火器救火。

3、路旁老人晕倒将其送医救治。

4、甲不在家的时候其母亲不慎摔伤,同村人乙将甲母亲带去医院诊断并先行垫付药费。

5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以上建议仅供您参考。

标签: 例子 无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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