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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会六项职权

国有企业董事会六项职权

国有企业董事会六项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随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决定一些其他的重要事项,如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委派监事会成员等。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了行使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还可以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其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另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也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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