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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的判定标准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

根据新标准,火灾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新火灾评定标准中对死伤数或财产损失额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火灾的具体意义如下: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标签: 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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