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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标准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标准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标准

1、辅助生产林地是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2、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为了达到林业生产经营、植树造林等目的所必须的道路、集材场、防火线、管护站所、工作人员宿舍及相关建筑物等所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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