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公益林变更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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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2004年的5元/亩·年,提高到2020年的10元/亩·年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由2004年的5元/亩·年,提高到2020年的16元/亩·年。2017年开始,自治区对已落界确权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2017年与2018年已落界确权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权属集体和个人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0元/亩·年,2019年为21元/亩·年,2020年为土山27元/亩·年、石山22元/亩·年,2021年为土山36元/亩·年、石山22元/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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